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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考点精要

    新阳光教育同等学力官网为备考2015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的考生整理出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刑法学科目重要考点,希望帮助广大考生。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 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包括的情况: (1)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2)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的类型、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
  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 97 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题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仅说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说法不全面,应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
  此处还应该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有的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
  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复杂共犯: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黑社会性质的特征: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间接正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罚金刑数额: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事损害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
  第十五章刑罚裁量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我国《刑法》第 63 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刑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的情况;
  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规定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不包括决定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战时缓刑: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章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
  我国《刑法》第 78 条规定:对于死刑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种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论处。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有以下 4种: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性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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