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指( )。 A.法律渊源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价值
A.国家的产生 B.诉讼审判的出现 C.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D.成文法的出现
A.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判例法 B.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结构上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D.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
A.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B.一般不干预原则 C.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D.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解析: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C项当选。
解析: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产生、诉讼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解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它的法律渊源不包括司法判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结构上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而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仲裁人”,具有对抗式特点。
解析: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第一,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一般不干预原则;第三,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第四,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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