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它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概念与是非标准。自西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后,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反映到司法领域,便出现了《春秋》决狱。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反之,犯罪人主观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要给予严惩。
宋代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其特征是: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发现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