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 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