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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同等学力法学复习必备习题(2)

  1、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婚姻的基本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同时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妾。

  (2)“同姓不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禁止同一姓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同时,多与异姓结婚,又有利于政治上与外姓结盟。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家长同意,没有经过媒氏的中介的婚姻不为礼法所容。

  (4)结婚必须符合“六礼”的礼仪规定,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道程序,婚姻才最终完成。

  (5)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的原则是“七去”、“三不去”。“七去”是指女子如果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等七方面的行为,男子即可休妻。但如果女子有“三不去”的理由,则男子不能休妻。“三不去”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的制定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宪法规范的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的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一切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同时,宪法规范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也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也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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