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阳光学员的积极反馈,我们已经整理出来2015年法学综合的部分真题。从不定项选择题部分的题目考查的知识点来看,大部分不定项选择题都是讲义当中的重要知识点,且部分题目多次出现在真题和课后习题当中。从法学综合2015年真题主观题情况来看,大部分真题都在课后练习题中出现,模拟测试一中出现了一道论述题真题,共29分。今年的主观题总体来说体现出重者恒重的规律,但令人意外的是出现了两题大纲当中没有的内容,成为考生的主要失分点,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备考过程中不仅要面面俱到还要对知识进行深层次的理解。 客观题部分 法理学 1.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 本题间接考查的是法律解释的分类这个知识点。
法制史 1.清代死刑的种类() 各个朝代的法定刑种是重要的知识点。
2. 哪些属于唐律《名例篇》的内容() 《名例篇》在各个朝代的变化是法制史重要的考点,尤其是西周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及唐朝时期的变化更是重中之重。
3.出举 考查宋朝时期的借贷契约,之前真题中经常考查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由此可以看出,借贷契约是考试的重点,要求考生进行总结,进行对照记忆。
4.吕刑 “吕刑”是西周时期的一个重要知识点,2002、2003、2009年都考到过这个知识点。
宪法 1. 国家的立法机关有哪些()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内容,主要考查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职权等重要知识点。 2. 哪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题考查的是仍是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内容。
3.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当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课后习题中和模拟题中都出现过此知识点相关的题目,足以显现出这一知识点的重要性。模拟试卷二:
刑法 1.哪些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是刑法分则部分重要的知识点,授课老师在讲课过程中对这一章节的重要罪名进行过详细讲解。 2.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重要罪名,诈骗罪属于侵害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此题应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 3. 属于非刑罚处罚的是() 此题考查的是刑法总则部分刑法的体系和种类这一章的内容,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刑法学4选择题的第17题。
3. 犯罪主观方面() 此题考查的是刑法总则部分犯罪主观方面的知识点,与模考三的第17题同属一个知识点。
民法 1. 哪些属于动产 本题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物权客体的分类是重要的考点,多次出现在历年真题中。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此题是诉讼时效中的重要知识点,2001年真题曾考察过这一知识点。
3.留置权的条件 此题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知识点,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民法3选择题的第20题。
4.善意取得 此题是所有权部分的一个重要知识点,2003、2011年曾在名词解释部分考察过此知识点。
主观题部分 (名词解释有3道原题;简答题有1道原题,1道知识点相关的题目;论述题有1道原题) 一、 名词解释 1. 法治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法理学6名词解释的第3题。 点评:此知识点是讲义中的重点,2010年真题简答第一题曾出现过类似考点。
解析: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西周三不去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法制史1简答题的第1题。
点评:除了课后习题外,此知识点多次出现在真题中,摸底测试中也出现过此题,是讲义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解析:“三不去”是古代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是对男子休妻的限制,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 点评:此知识点大纲不要求掌握,属于超纲题目,是此次考试的主要失分点。 解析: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为调查处理待定的重大问题而组织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4.贪污罪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刑法9名词解释的第1题。
点评:讲义当中本章的第一个重要罪名,授课老师也在讲课过程中进行了强调。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取得时效 点评: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中一个很不起眼的知识点,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都不会注意到,是此次考试的主要失分点。 解析: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 一、 简答题 1.法律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点评:法的价值这一章是法理学中很重要的一章,出题人偏爱在这一章中出主观题,应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 解析:(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中的一般平等权条款。除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三条规定是我国宪法的特别平等权条款。 此外,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在宪法和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民法、刑法、行政法抑或其他法律,都是以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位阶和指导原则。现代社会法律的运用无不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而我们之所以要正确运用法律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平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向所有 |